(2016)鄂1381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付章国与曹争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章国,曹争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943号原告付章国。被告曹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章国与被告曹争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章国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章国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吝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