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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付章国与曹争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章国,曹争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943号原告付章国。被告曹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章国与被告曹争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章国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章国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吝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