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厦门艺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晋江龙翔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艺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晋江龙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3107号原告:厦门艺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0、992号801室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05418909N。法定代表人:吴顺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晋江龙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龙湖中山街中山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595846330。法定代表人:施天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厦门艺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艺联公司)与被告晋江龙翔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龙翔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艺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翔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艺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龙翔公司支付工程款337095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3月23日为74253元)。事实和理由:艺联公司为龙翔公司装修御龙湾住宅小区5#楼08单元及5#楼09单元的室内工程,工程款分别为1448862元、468233元,共计1917095元。龙翔公司仅付款158万元,尚欠337095元。龙翔公司本应于2015年4月23日付清全部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龙翔公司若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现艺联公司要求龙翔公司按逾期支付金额的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龙翔公司未作答辩。艺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施工合同1份、工程量清单审核报告表2份、装修工程验收单、通知付款函及工商登记信息各1份,证明龙翔公司与艺联公司之间存在装修合同关系及龙翔公司审核确认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龙翔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艺联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艺联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可以证明其与龙翔公司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验收单,可以证明双方已于2014年11月21日对讼争工程组织验收。5#楼08单元审核报告表体现该栋楼最终结算价1452884元,艺联公司仅主张该栋楼总工程款1448862元,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照准。5#楼09单元审核报告表体现该栋楼审核结果为:1.不下浮的总造价为503579元;2.下浮系数为5%的总造价为478400元;3.原清单项目下浮系数为5%,增加项目下浮系数为10%的总造价为468233元;4.原清单项目下浮系数为5%,增加项目下浮系数为15%的总造价为458066元。龙翔公司在该审核表书面确认同意按第3种方案结算,即按总造价468233元结算,艺联公司庭审时也主张该栋楼的总工程款468233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主要事实如下:艺联公司为龙翔公司装修御龙湾住宅小区5#楼08单元及09单元的室内工程。2014年11月21日,龙翔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2015年4月2日,龙翔公司向艺联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表,5#楼08单元工程结算价为1448862元,5#楼09单元工程结算价为468233元,上述工程款共计1917095元。2015年4月21日,艺联公司向龙翔公司发函,要求其应于2015年4月23日前支付工程款。但龙翔公司至今仅付款1580000元,尚欠337095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艺联公司与龙翔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可认定有效。艺联公司完成施工,龙翔公司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艺联公司可随时主张权利。艺联公司要求龙翔公司支付自2015年4月23日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因双方对违约金未明确约定,故本院酌定在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范围内予以支持。龙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晋江龙翔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艺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709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0元,由被告晋江龙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志阳审 判 员 戴晓燕人民陪审员 杨培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鹤鹤速 录 员 林巧巧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