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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李光昌与韩玉国、李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昌,韩玉国,李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258号原告李光昌。委托代理人刘军、刘霞,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玉国。被告李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42号。负责人张洪斌,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光昌诉被告韩玉国、李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光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玉国、李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昌撤回对被告韩玉国、李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昌负担。审判员  李德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彩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