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81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子强与韩永斌、弓旭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强,韩永斌,弓旭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181民初782号原告:张子强,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西山煤电东曲矿职工,住古交市。被告:韩永斌,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西山煤电东曲矿外运三队职工,住古交市。被告:弓旭强,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西山煤电东曲矿外运三队职工,住古交市。原告张子强与被告韩永斌、弓旭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9月16日10时15分许,在西山煤电东曲矿班中餐食堂大厅内,被告韩永斌与原告张子强发生口角,后被告韩永斌与被告弓旭强将原告张子强殴打,经鉴定,原告张子强构成轻微伤,太原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韩永斌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对被告弓旭强行政罚款五百元。原告张子强于受伤当日到古交矿区总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10月11日出院。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6566.72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韩永斌、弓旭强连带赔偿原告张子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12050元,此款于2016年10月8日支付6000元,于2017年1月8日支付6050元。如果二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此款,原告有权申请全部执行,不受上述约定期限的限制;二、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韩永斌、弓旭强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小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军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