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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68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涛,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渝0105刑初87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被告人黄涛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人黄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涛撤回上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刑初8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懿代理审判员  代英勋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维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