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1755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桢文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