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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4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巧叶与高战锋、高会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巧叶,高战锋,高会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496-2号原告朱巧叶,女,1968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代理人于存良,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战锋,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高会乐,女,1983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系高战锋之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战洲,河南省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18号盛世经纬A座9层,机构代码07940907-8代表人张跃龙,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孟珂,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凌,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豫0425民初496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将被告高战锋驾驶的高会乐所有的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为朱巧叶的申请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并递交了保函及保险单等。现该案已审结,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经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19日,原告申请要求将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解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刘笑月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少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