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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成与被告黎漫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黎漫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民初字第99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99年5月2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某甲,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系原告刘某某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黎漫诗,女,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艳君,永州市冷水滩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驻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65号。法定代表人:姚慧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亮,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黎漫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永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建平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9日在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周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漫诗及委托代理人屈艳君、被告人保永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世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黎漫诗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3872.8元;2、被告人保永��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6月16日,被告黎漫诗驾驶车牌号为湘MXXX**轿车从市财政局方向往铁塔路方向行驶,行致冷水滩区沿江路与铁塔路路口段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从曲河大桥方向往市财政局方向行致的车牌号为湘MXXX**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道路交通信号灯的地点左转弯不让道直行的原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方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方除了支付部分医疗费外对原告其他损失拒不赔偿。被告黎漫诗辩称,1、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答辩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2、本次事故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3、答辩人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28000元,应当在最终赔偿中予以扣除。被告人保永州公司辩称,1、原告没��证据证明损失是黎漫诗造成的,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2、公司只与被告黎漫诗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只能依据合同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4、原告系农村户籍,各项损失应当参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5、交通费没有依据,2000元过高。6、部分门诊医疗费发生在住院期限,不应得到支持,后期治疗费应当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当事人对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可确认以下基本案情事实:2015年6月16日,被告黎漫诗驾驶车牌号为湘MXXX**号轿车从永州市财政局往铁塔路方向行驶,行至冷水滩区沿江东路与铁塔路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原告刘某某驾驶的套挂湘M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7月7日,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冷水滩大队对此事故作出冷公交认字【2015】第06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为,黎漫诗、刘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后两人申请复议。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公交复字【2015】第092号《复核结论》,责令冷水滩交警大队重新作出新的认定书(或证明)。同年8月15日,冷水滩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决定此事故责任的根本原因无法确定,无法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经交警委托,湖南省中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为:湘MXXX**号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20KM/H-22KM/H,套挂湘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6KM/H-58KM/H,事故发生地段限速标志为40KM/H。原告刘某某受伤后被送至永州市中心医院住院170天,花医疗费317584.28元、门诊10047.44元。经交警��托,12月7日,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刘某某的伤势作出【2015】临鉴字第6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1、刘某某因车祸致左骨骨折并内固定中,左小腿毁损伤,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并外支架固定中,左足底广泛撕脱伤,目前的伤情未构成伤残;必要时等左胫腓骨骨折愈合后复查酌定。2、医疗建议:前期医药费请参考正式医疗发票;左股骨骨折固定术后,取内固定费预计柒仟元左右(或按实际医疗发票结算);左胫骨骨折并骨质缺损植骨手术预计医疗费用肆万伍仟元左右(含再次取内固定费用,或按实际医疗发票结算);伤后全休拾肆个月(含全部取内固定手术时间),伤后贰人护理壹个月,壹人护理捌个月(含全部取内固定手术时间),伤后贰人护理壹个月,壹人护理捌个月(含全部取内固定手术时间)。多处骨折并多次手术考虑营养费壹仟伍佰元。花鉴定费700元。被告黎漫诗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18000元,被告人保永州公司为原告支付医疗费1万元。另查明,被告黎漫诗驾驶湘MXXX**号轿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梅敏敏,系黎漫诗的母亲。该车在被告人保永州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并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理赔期间内。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应由负有过错责任的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刘某某未取得驾驶资质,且超速行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黎漫诗驾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有一定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主次责任以6:4分摊为妥。被告黎漫诗的赔偿责任,依保险合同,可先由被告人保永州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黎漫诗按责任赔偿,已经垫付的,可在理赔款中扣除或退还。被告人保永州公司在庭审后提出对原告刘某某所花医疗费的用药及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用药费用进行鉴定。因已过举证期限,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法医鉴定意见,原告刘某某受伤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327631.72元、后期治疗费520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2个月+8个月)×35623元/年÷12=29685.83元、交通费170天×4元/天=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天×100元/天=17000元,合计428497.55元,鉴定费700元。因被告人保公司已支付医疗费10000元,可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中剔除。被告黎漫诗垫付的118000元,可在保险理赔款中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的护理费、交通费计30365.83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人身伤亡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某的其余经济损失388131.72元的30%计116439.526元,因被告黎漫诗已垫付,可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被告黎漫诗。三、被告黎漫诗赔偿原告刘某某的其余经济损失388131.72元的10%计38813.2元。赔偿原告的鉴定费700元的40%计280元。以上给付,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69元,减半收取584.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351元,由被告黎漫诗负担23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法院。审判员  唐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依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