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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998号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赵建新,总经理。被告张栋,甘肃省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以其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退付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元。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