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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鹏益物流有限公司,吴远英,刘小玲,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70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北山路裕民大厦5楼507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良。被执行人吴远英,女,19被执行人刘小玲,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李某1。被执行人李某2。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远英、刘小玲、李某1、李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后,依法对李志祥的遗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天法民一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审 判 员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杰彬审 判 长  韦品全审 判 员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书 记 员  梁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