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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伊强胜、邹春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强胜,邹春喜,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628号申请人伊强胜,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冬冬,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邹春喜,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龙云,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伊强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邹春喜、龙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春喜、龙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瑞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