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3执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珠莲、遂昌妈妈手美食餐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珠莲,遂昌妈妈手美食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刘珠莲。被执行人遂昌妈妈手美食餐厅。个体经营者:姜志平。刘珠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劳人仲案字﹝2016﹞第6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遂昌妈妈手美食餐厅在(2016)浙1123执1583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遂昌妈妈手美食餐厅银行存款人民币581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遂昌妈妈手美食餐厅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