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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薛恩军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恩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2202号原告:薛恩军,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滨,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凯,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英武南路土地交易所内。负责人:黄芳,该支公司经理。原告薛恩军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恩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梅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