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109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辛集市宝蒂制衣厂、马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辛集市宝蒂制衣厂,马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1**民初299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辛集市宝蒂制衣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马猛,该公司经理。被告:马猛。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辛集市宝蒂制衣厂、马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9859.7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85.97元;3、被告马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被告支付每日按欠款额的0.1%给原告滞纳金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垫富宝领用合约》约定的由签署地藁城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所争议的标的与藁城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没有实际联系,故双方此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属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存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梦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