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4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高秀先与苏光平等人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先,苏光平,刘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275号申请执行人高秀先,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苏光平,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不详。被执行人刘样女,女,1968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83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秀先与苏光平、刘样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苏光平、刘样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光平、刘样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履行,现撤回对苏光平、刘样女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慧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