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伟丽与李小井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丽,李小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丽,女,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井,女,194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汝南县,住所地:汝南县。上诉人张伟丽因与被上诉人李小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7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孙风诏共有张伟丽、张伟斯、张甦三名子女,其三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原审法院漏列张伟斯、张甦为原告,应追加张伟斯、张甦为共同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7民初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伟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代理审判员 杜欣雨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