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民终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伟丽与李小井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丽,李小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丽,女,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井,女,194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汝南县,住所地:汝南县。上诉人张伟丽因与被上诉人李小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7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孙风诏共有张伟丽、张伟斯、张甦三名子女,其三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原审法院漏列张伟斯、张甦为原告,应追加张伟斯、张甦为共同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7民初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伟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代理审判员  杜欣雨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