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莫仁永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仁永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304号罪犯莫仁永,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仁永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莫仁永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柳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0日交付执行。罪犯莫仁永曾于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以罪犯莫仁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以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对罪犯莫仁永减刑一年二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莫仁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5月起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2.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罪犯莫仁永户籍所在地的天峨县三堡乡三堡村民委员会、天峨县司法局三堡司法所、天峨县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执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莫仁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仁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蒙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