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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7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327刑初38号公诉机关永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云南省永仁县人。因本案,2016年7月8日被永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住永仁县。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和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6日9时许,永仁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民警到永仁县周某家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时,在周某家当场查获疑似枪支一支,射钉弹一颗。经询问周某妻子得知,该枪支系周某所有。周某妻子电话通知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经楚雄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案发后,该枪支已���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没收涉案枪支、射钉弹。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物证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资格证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通知书、证人证言、认罪书、被告人周某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擅自持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定罪处罚。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并如���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周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枪支一支、射钉弹一枚,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灵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