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与黄绍良行政非诉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黄绍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法定代表人朱东铁,区长。委托代理人何庭洁,女,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管洁,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绍良,男,194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勇,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天政征补[2015]6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2016)湘0103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天政征补[2015]6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被执行人黄绍良至今未按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黄绍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位于天心区赤岭路074号050栋306号房腾空交付拆除,并搬迁至王家冲第019栋405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军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