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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石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异37号申请执行人黄石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黄石市湖滨大道1-16号,法定代表人吴炯华。被执行人黄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黄石市大泉路以西、叶家楼以东,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被执行人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黄石市大泉路以西、叶家楼以东法定代表人彭猛超。被执行人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大泉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太平。案外人周春芳,联系方式诉讼代理人江山,亲友。诉讼代理人江艳,亲友。本院在执行黄石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黄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金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海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