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3民初1772号原告:郭某甲,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郭某甲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女孩郭某乙、男孩郭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3年10月6日生一女孩郭某乙,于2008年6月15日生一男孩郭某丙,现均随原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3年曾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撤回起诉。但原、被告至今未能和好,仍继续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田某未到庭答辩。原告郭某甲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进行了出示、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3年10月6日生一女孩郭某乙,于2008年6月15日生一男孩郭某丙,现均随原告生活。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已作出(2013)汤瓦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但至今原、被告仍未能和好,继续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生气、吵架,虽经本院调解原告暂时撤诉,但双方仍未和好继续分居生活,以致于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故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双方所生两个子女的抚养问题,本院逐项确定如下:一、女孩郭某乙经本院征求其意见,其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本院本着尊重未成年子女意见及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女孩郭某乙随被告生活,原告应负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对于抚养费的数额,本院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的标准,自本案庭审辩论终结之日(2016年9月12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6日,确定为11033.88元[(10853元/年×5年+10853元/年÷12个月×1个月)×20%]。二、对于男孩郭某丙的抚养问题,结合女孩郭某乙已判随被告生活且男孩郭某丙长期随原告生活的实际情况,本院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男孩郭某丙随原告生活,被告应负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对于抚养费的数额,本院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的标准,自本案庭审辩论终结之日(2016年9月12日)起计算至2026年6月15日,确定为21163.35元[(10853元/年×9年+10853元/年÷12个月×9个月)×20%]。三、原、被告对对方抚养的子女相互享有探视权,双方可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周日对对方抚养的子女进行探视,双方应给予对方必要配合和便利。原告要求两个子女均随其生活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完全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郭某甲与被告田某离婚;二、男孩郭某丙随原告郭某甲生活,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郭某甲子女抚养费21163.35元;三、女孩郭某乙随被告田某生活,原告郭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被告田某子女抚养费11033.88元;四、原、被告对对方抚养的子女可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周日进行探视,双方应给予对方必要配合和便利;五、驳回原告郭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郭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来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