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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尹赵云与徐亚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赵云,徐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财保51号申请人:尹赵云。被申请人:徐亚新。申请人尹赵云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亚新在银行的存款、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松房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松国用(2009)第XX号”、被申请人徐亚新享有的宿松县亚鑫木业有限公司股权、被申请人徐亚新享有的位于安徽省华阳河农场二场六队、七队林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总限额400万元。担保人刘国庆自愿以其享有的位于宿松县孚玉镇林园步行街以西林场内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为“松国用(2007)第XXXX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使申请人尹赵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徐亚新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徐亚新共有的位于宿松县孚玉镇个体下街房屋,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松房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松国用(2009)第XX号”、被申请人徐亚新享有的宿松县亚鑫木业有限公司股权、被申请人徐亚新享有的位于安徽省华阳河农场二场六队、七队林权予以查封,总限额400万元。期限为2018年9月19日,不动产被查封期间由各自所有人保管。二、对担保人刘国庆享有的位于宿松县孚玉镇林园步行街以西林场内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为“松国用(2007)第XXXX号”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亚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铸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燕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