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成立与段习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立,段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杨成立,男,1981年1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段习会,女,1983年4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杨成立与被执行人段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段习会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成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元,未受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4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耀斌审判员 李枝积审判员 杨维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子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