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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8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徐玉娜与赖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玉娜,赖华伟,吴锐嘉,王郁平,黄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8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玉娜,女,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李妍,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志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华伟,男,汉族,1970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堂水,广东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主爱,广东荣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吴锐嘉,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裕城区。原审被告王郁平,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审被告黄锐龙,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徐玉娜因与被上诉人赖华伟、原审被告吴锐嘉、王郁平、黄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玉娜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玉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玉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上诉人徐玉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雅媛审判员  李卫峰审判员  伍 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