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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辖终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与王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王荣,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张林远,刘艳,张林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林吉,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荣,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原审被告: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林远,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张林远,男,l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原审被告:刘艳,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原审被告:张林吉,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上诉人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荣及原审被告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张林远、刘艳、张林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2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泰安市,属于泰安市泰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荣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2月11日,王荣(甲方)与借款人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张林远、张林吉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上述约定的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王荣作为合同甲方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据上述约定,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