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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34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346号之四.申请人戴以淡,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51岁,汉族号码332625196411117015,住浙江省天台县洪镇西洋村平安路13号被执行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宋宗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65078元,诉讼费786元,执行费876元,总计66740元及逾期利息(以650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3年3月8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以6507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6740元及逾期利息(以650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3年3���8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以6507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凡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