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孙玉龙,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龙,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初2249号原告孙玉龙,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榆树市华昌街三委***组。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玲,系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玉龙与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玉龙、被告代理人任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玉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购买榆树市舒心家园三期21栋三、五层(除去5单元502室、5单元511室、4单元509室、1单元501室外)楼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日,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榆树市铁北路舒心家园三期21号楼2至6层,面积为6350.13平方米,单价3200元/平方米,原告分别与2016年6月3日交纳楼款200万元,2016年6月14日交纳楼款500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款凭据。现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签订的购买榆树市舒心家园小区21栋三、五层(除5单元502室、5单元511室、4单元509室、1单元501室外)楼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诉称,楼房买卖是事实,我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楼房买卖合同,并出具了收款凭证二枚,我公司同意确认与原告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楼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榆树市铁北路舒心家园三期21号楼2至6层,面积为6350.13平方米,楼价3200元/平方米,出售给原告,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交纳楼款200万元,2016年6月14日交纳楼款500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款凭据二枚。现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签订的购买榆树市舒心家园小区21栋三、五层(除5单元502室、5单元511室、4单元509室、1单元501室外)楼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楼房有双方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并已交付价款,应认定原、被告之间楼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玉龙与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榆树市舒心家园三期21栋三、五层(除去5单元502室、5单元511室、4单元509室、1单元501室外),价格为3200元/平方米,面积为2,080.2平方米的楼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30,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永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