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保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朱瑞芹、静恩浩与刘建磊、贾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瑞芹,静恩浩,刘建磊,贾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668号之一申请人朱瑞芹,女,蒙古族,1954年8月15日出生。申请人静恩浩,男,蒙古族,2005年5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刘建磊,男,汉族,1988年4月27日出生,职员。被申请人贾红伟,男,汉族,1987年1月15日出生,。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红伟名下的汽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0.8万元。担保人静国辉用其名下的银行存款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瑞芹、静恩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静国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