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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胡某某犯赌博罪、封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1刑初299号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王二娃儿”),男,生于1985年3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2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岳池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绰号“飞机”,男,生于1986年10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3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岳池县看守所。被告人封某某(绰号“封三娃儿”,男,生于1970年7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岳池县人民检察以岳检诉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封某某犯赌博罪、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红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8日(农历腊月二十)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与肖慈松、刘代军、刘和平、莫雪林、涂永卫、陈荣、莫元刚、XX等人(以上人员均已判刑)共谋后,决定每天按门分股,聚众打“三拱”赌博,抽头所得按门平分。何本庆、田承川、涂卫东(以上人员另案处理)先后加入。肖慈松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并坐门参与赌博,刘和平负责组织参赌人员并坐门参与赌博,刘代军、胡某某负责每天坐门参与赌博,同时胡某某还负责发牌、抽钱;莫雪林负责租场地、联系参赌人员、管账、分钱、赌场服务等日常事务,并雇请他人望风和接送参赌人员;XX、涂卫东、涂卫林、莫元刚、陈荣等人主要负责凑门子(散股股东)参与赌博。自2015年2月9日(农历腊月二十一)起,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刘代军、肖慈松、刘和平、莫雪林等人先后在岳池县裕民镇新民的芝字坝村6组14号、樊家桥村9组、新桥村1组、新欣街等地组织多人用扑克牌以100元起注、上不封注,比“三拱”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20余万元。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利4万余元。2015年2月22日左右的一天,贺封豪(已判刑)、刘代军、肖慈松、刘和平等人共谋后决定,决定以贺封豪占股25%、刘代军为首的裕民股东占股50%,肖慈松为首的新民股东占股25%,组织邀约人员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按股平分。被告人胡某某、封某某与刘代军、蒋隆生、江波涛(均已判刑)五人平均每人占股10%,负责提供场地、准备赌博工具、联系参赌人员、管账、分钱、赌场服务等日常事务,并雇请唐欣(已判刑)负责发牌、抽钱;雇请王某某负责望风。贺封豪、刘和平、肖慈松等人主要负责邀约人员参赌。自2015年2月23日起,被告人胡某某、封某某、伙同刘代军、肖慈松、贺封豪、蒋隆生、江波涛等人先后在岳池县裕民镇石佛寺村1组、古迹山村4组、彭家场村1组、水井湾村2组、水井湾村4组、断桥沟村5组等地组织多人用扑克牌以100元起注、上不封注,比“三拱”的方式聚众赌博,共抽头渔利5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封某某各非法获利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2000余元。2015年3月15日14时许,因兰浩在被告人胡某某、封某某、肖慈松、江波涛、蒋隆生、贺封豪等人组织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被发现打假牌,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贺封豪、江波涛、蒋隆生、唐欣、参赌人员杨雷(另案处理)等人遂对兰浩实施殴打,当日15时许,为查出兰浩打假牌的幕后主使,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同伙江波涛、唐欣、贺封豪等人将兰浩强行押至岳池县裕民镇桥洞岩水库旁的一空地上殴打、威胁并审问,为防止兰浩逃跑,唐欣等人用鞋带、皮带将兰浩反绑在黄角树上。期间,蒋隆生、莫雪林、肖慈松等人先后赶至现场,与贺封豪、江波涛、唐欣、王某某等人继续审问兰浩,兰浩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纵身跳水库逃跑时摔伤,后被蒋隆生从水库里救起。当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同伙肖慈松、江波涛等人将兰浩带至重庆市合川区肖家镇一农户家继续看管。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得知贺封豪等人要来砍兰浩手后害怕事情闹大而离开现场。后贺封豪追至肖家找到兰浩,用刀将其右手小指剁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兰浩右肱骨劲粉碎性骨折(后遗右肩关节功能障碍)属重伤二级,右小指近侧指间关节以远缺失属轻伤二级。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5月26日在岳池县拘留所、王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在岳池县裕民镇农贸市场附近一茶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封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自动到岳池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到案后退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多人多次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达20余万元,被人胡某某、封某某、王某某还伙同他人组织多次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达50余万元,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封某某在赌博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赌博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封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封某某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1、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2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抓获归案。3、2010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2013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4、被告人胡某某亲属、被告人封某某分别积极赔偿被害人兰浩经济损失各5000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封某某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同伙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同伙的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封某某退缴赃款收据、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封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被告人胡某某及其同伙肖慈松、刘代军、莫雪林、刘和平、XX、涂永卫、涂卫东、陈荣、莫元刚等人多次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达20余万元,被告人胡某某、封某某、王某某及其同伙肖慈松、刘代军、蒋隆生、刘和平等人多次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达50余万元,其行为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及公序良俗,均已构成赌博罪,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封某某、王某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同伙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封某某在赌博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赌博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对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封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亲属、被告人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兰浩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被告人封某某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对其可酌定从轻判处。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封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二、撤销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4)岳池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赌博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三、被告人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胡云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封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已退缴1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罚金及赃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晓慧人民陪审员  李大华人民陪审员  黄晓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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