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魏琳与高陵区湾子镇西张市村前荣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琳,陈浩祺,高陵区湾子镇西张市村前荣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634号申请执行人魏琳,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申请执行人陈浩祺,男,201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魏琳之子。委托代理人魏太安,男,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魏琳之父。被执行人高陵区湾子镇西张市村前荣组。负责人荣继平,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琳与被执行人高陵区湾子镇西张市村前荣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琳以与被执行人高陵区湾子镇西张市村前荣组已将申请执行案款给付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