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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1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梦鑫与李巧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梦鑫,李巧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1民初751号原告王梦鑫,男,1990年8月23日生,山西省阳泉市人。被告李巧芬,女,1971年9月23日生,河南省汤阴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负责人常亮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思维,男,1985年12月16日生,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员工。原告王梦鑫诉被告李巧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梦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梦鑫负担。审 判 长  周志军审 判 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世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