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春明与中圣天下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明,中圣天下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296号原告:张春明,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中圣天下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田新民,董事长。被告: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法定代表人:杨君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耀,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志杰,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春明与被告中圣天下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日照焦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卞玉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明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计1238元,由原告张春明负担。审 判 长 高 丽审 判 员 张贵秀人民陪审员 魏成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