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凌、吴磊、江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党,汪凌,吴磊,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刘党,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银凤小区。被执行人汪凌,女,198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建设西路*号。被执行人吴磊,男,1987年6月7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金凤小区。被执行人江涛,男,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淮庙社区第六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汪凌、吴磊、江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30万元,现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党被执行人汪凌、吴磊、江涛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郑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俊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