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5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921号原告:郭某某,男,198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荣,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某,女,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方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