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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921号原告:郭某某,男,198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荣,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某,女,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方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