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9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秦力与高志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力,高志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9626号原告:秦力。委托代理人:杨鹤鹏,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力与被告高志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志伟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富民南街6-05号551室、建筑面积137.9平方米的房屋(档案号:10-2-0104205),由沈阳至诚鼎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高志伟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富民南街6-05号551室、建筑面积137.9平方米的房屋(档案号:10-2-0104205)。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