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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9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秦力与高志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力,高志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9626号原告:秦力。委托代理人:杨鹤鹏,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力与被告高志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志伟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富民南街6-05号551室、建筑面积137.9平方米的房屋(档案号:10-2-0104205),由沈阳至诚鼎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高志伟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富民南街6-05号551室、建筑面积137.9平方米的房屋(档案号:10-2-0104205)。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