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军与被执行人刘星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军,刘星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军。被执行人刘星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2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422执252号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建辉审 判 员  杨孝初代理审判员  马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兰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