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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林与谢守珍,来大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林,来大斌,谢守珍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财保45号申请人刘林,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奉节县。委托代理人杜安源,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来大斌,男,1965年5月11出生,汉族,居民,住奉节县。被申请人谢守珍,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奉节县。申请人刘林与被申请人来大斌、谢守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林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来大斌所有的奉节县胡家电梯房2号楼A区10-2房屋。黄玥珲以其在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少陵路房屋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林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来大斌所有的奉节县胡家电梯房2号楼A区10-2房屋。查封期限2年,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刘林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姚鸿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平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