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7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军信用卡纠纷2016执702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702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军,住湖北省公安县。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熊军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9991.89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4年7月5日的利息为2692.36元、滞纳金为1290.05元,自2014年7月6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订明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53元,由被执行人熊军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8月23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7020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梁志斌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耀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