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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1830号原告: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蓉花山镇蓉花委。法定代表人:张奎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天杰,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孝英,系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豪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耀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晓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