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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恢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丰满支行与被执行人井健、王磊、黄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丰满支行,井健,王磊,黄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丰满支行(原吉林市丰满区长江农村信用合作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负责人:吕传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井健(曾用名景健),男,1959年10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王磊,男,1977年6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黄敏,女,1963年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丰满支行与被执行人井健、王磊、黄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在船营区欢喜乡远大村3社四处房屋产籍,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和土地性质需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5)吉丰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