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7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蔡天志与XX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天志,XX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260号原告:蔡天志,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鸣、陈荣煌,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星,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蔡天志与被告XX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蔡天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星偿还蔡天志借款本金28,855元、借期内利息1500元(按月利率0.58%,自2016年4月11日起计至2016年7月10日止)、逾期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每月应还金额10,118元的10%,自2016年4月11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以剩余本息30,355元的万分之五,自2016年4月11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XX星承担律师费。事实和理由:XX星通过案外人大通全球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大通全球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居间推荐向蔡天志借款。2015年10月9日,XX星与蔡天志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86,565元,期限为9个月,借期内利率为每月0.58%,借款人每月应还固定本息为10,118.33元。合同还约定了逾期违约金和罚息的计算方式以及协议管辖的内容。同日,XX星与蔡天志还签订了《还款事项承诺书》、《借款人还款方式补充协议》,并与案外人大通全球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扣款授权书》。协议生效后,蔡天志委托大通全球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的方式向XX星如约履行本金的出借义务。XX星至今只履行了6个月的本息还款义务,仍剩3个月的本息未还。XX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不在厦门市湖里区,厦门市湖里区也非讼争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合同虽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为厦门市,管辖约定不明。本案系因偿还欠款而引起的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蔡天志诉求XX星偿还欠款,本案争议标的系“偿还借款”而非“支付借款”,故本案依法应当确定诉求接收还款的蔡天民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蔡天志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蔡天志住所地在厦门市湖里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XX星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丽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达鸿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