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4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朱秀芝、徐德金与刘海涛、杨学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芝,徐德金,刘海涛,杨学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4民初709号原告:朱秀芝,,现住托里县.原告:徐德金。被告:刘海涛,去向不详。被告:杨学功,司机,现住托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芝、徐德金与被告刘海涛、杨学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秀芝、徐德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7元,由原告朱秀芝、徐德金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