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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王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418号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长乐市文武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96093934F。法定代表人:余建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顺源、徐丽珍,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被告:王之英,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祥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