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王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418号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长乐市文武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96093934F。法定代表人:余建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顺源、徐丽珍,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被告:王之英,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祥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