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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4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慧智灵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可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慧智灵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可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4949号原告:南京慧智灵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67056519H,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10。法定代表人:王爱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昕,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章可林,男,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原告南京慧智灵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可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南京慧智灵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慧智灵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其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高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