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1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芬梅与刘桂玲、李淑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芬梅,刘桂玲,李淑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1民初521号原告赵芬梅,女,1963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西宁市十二中学退休教师,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孟志刚,青海清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玲,女,1957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海南州冷库退休职工,住海南州。被告李淑娴,女,汉族,海南州人民医院护士,住海南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芬梅与被告刘桂玲、李淑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刘桂玲因病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将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 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满生娟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