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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大伟与被执行人周艳、丁皓、郭常龙、王均、郭本冬、王磊、郭春武刑事责令退赔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大伟,周艳,丁皓,郭常龙,王均,郭本冬,王磊,郭春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孙大伟,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西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周艳,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富裕县鼎利投资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富裕县东福永和宾馆313房间。居民身份证号1201111981********。被执行人丁皓,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二社区三委,户籍所在地富裕县富裕镇四社区四委1组朝阳路甜菜站家属楼*单元***室。居民身份证号2302271983********。被执行人郭常龙,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富裕县铁西双星轮胎店业主,户籍地黑龙江省富裕县二道湾镇林业村树林屯。居民身份证号2302271983********。被执行人王均,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五年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二社区三委*组。居民身份证号2302271984********。被执行人郭本冬,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系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电务段职工,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三社区五委。居民身份证号2302231979********。被执行人王磊,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电务段职工,住黑龙江省富裕县鑫鑫三期3号楼2单元401室。居民身份证号2302231979********。被执行人郭春武,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铁西区西丰木材平方。居民身份证号2302811967********。申请执行人孙大伟与被执行人周艳、丁皓、郭常龙、王均、郭本冬、王磊、郭春武刑事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均在黑龙江省富裕县辖区,为便于执行,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执行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云飞审 判 员  胡建光代理审判员  季春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