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7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庆聪与冯年军、许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聪,冯年军,许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7421号原告:王庆聪。被告:冯年军。被告:许凤华。原告王庆聪与被告冯年军、许凤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王庆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庆聪负担。审 判 员 金亚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