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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邱淑娥与邱梅碟、邱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淑娥,邱梅碟,邱文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3290号原告:邱淑娥,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高山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邱梅碟,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邱文芳,男,1976年12月15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邱淑娥与被告邱梅碟、邱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淑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梅碟、邱文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淑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邱梅碟、邱文芳共同偿还邱淑娥借款385000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邱梅碟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5年1月6日向邱淑娥借款200000元,于2015年9月23日借款100000元,于2015年9月25日借款97000元,三笔借款共计397000元。上述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有邱梅碟本人出具的三份《借条》为证。借款后,邱淑娥因自己需要款项,多次向邱梅碟催讨,但邱梅碟仅还款12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还。邱梅碟与邱文芳是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邱梅碟、邱文芳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邱梅碟、邱文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10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1月6日,邱梅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邱淑娥借款200000元,2015年9月23日、2015年9月25日又分别借款100000元、97000元,每次借款均出具《借款条》交由邱淑娥收执。三份《借款条》均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后经邱淑娥催讨,邱梅碟偿还款项12000元。以上事实,有邱淑娥的陈述,并有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邱梅碟与邱文芳的人员基本信息、结婚登记档案材料、邱梅碟出具的《借款条》三份等为证。邱梅碟、邱文芳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邱梅碟向邱淑娥借款397000元的事实,有邱梅碟出具的《借款条》三份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的借贷关系。邱淑娥自认经催讨,邱梅碟偿还借款12000元,应予确认。邱梅碟、邱文芳系夫妻关系,虽然本案的债务是邱梅碟以个人名义所借,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邱梅碟、邱文芳未能举证证明本案的债务为债权人邱淑娥与债务人邱梅碟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案的债务应按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因此,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邱淑娥称经催讨未果才诉到法院,邱梅碟未到庭质辩,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邱淑娥的主张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邱梅碟向邱淑娥借款397000元的事实,有邱梅碟出具的《借款条》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的借贷关系。借款后,邱梅碟偿还借款12000元,至今尚欠邱淑娥借款385000元,应予确认。邱梅碟、邱文芳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邱淑娥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邱梅碟、邱文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邱梅碟、邱文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邱淑娥借款385000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计3537.5元,由邱梅碟、邱文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凯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巧膑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认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