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鹏与冯爱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冯爱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3941号原告:张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化,涟水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爱亚,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成,居民。原告张鹏诉被告冯爱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化,被告冯爱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应急,约定一个月内归还,但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故起诉至法院。被告冯爱亚辩称,原被告通过原告的朋友高某到成集赌钱,本案5000元是在赌场上形成的,因为是赌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后归还2000元,剩余借款由被告向原告出具5000元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归还。对被告抗辩称本案借款为赌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爱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鹏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爱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