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605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胡某于2016年09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胡某负担。审判员 姜瑞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震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