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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605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胡某于2016年09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胡某负担。审判员  姜瑞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震琨 来自: